【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6月9日星期一

   2025-09-18 kongyu960
核心提示: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高层法治动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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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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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营经济刑事典型案例,彰显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决心。此举既划定市场行为法律红线,又释放依法平等保护信号。通过典型案例明晰罪与非罪界限,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法律预期,引导合规经营。追缴犯罪所得、严惩侵害企业权益犯罪,体现司法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的强力保障,有助于提振企业家信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最高检:11个检察院对海事法院实行“一对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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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通知》确定11个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并对海事审判与检察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等提出要求。(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完善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11个市级检察院“一对一”监督海事审判,此举彰显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该机制强化了海事司法透明度,有助于规范海事审判活动,减少程序瑕疵,提升裁判公信力。同时,检察监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了海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国内热点】


【河南:销售假俄罗斯奶粉,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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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周某等人成立公司,在某平台开设27家店铺销售假俄罗斯奶粉,实际销售金额超1202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红星新闻)

【国咨说】

本案彰显司法机关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销售金额超千万元,已属“特别重大情节”,一审量刑在法定幅度内,但综合考虑自首、退赃等情节后从轻判处8年,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案警示:食品领域犯罪不仅面临重刑,司法机关更将通过“刑事+经济”双重追责,彻底摧毁犯罪经济基础,切实维护市场诚信与消费者权益。



【国际热点】


【西班牙:将立法强制企业提前15天告知订阅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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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西班牙政府正在推进一项加强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立法。根据修正案,企业将被强制在用户订阅服务续费前至少十五天发出通知,以便用户有充足时间决定是否取消自动续订。这项措施将纳入《客户服务法案》,由西班牙消费部牵头制定。(来源:欧华网)

【国咨说】

西班牙《客户服务法案》修正案要求企业提前15天通知订阅续费,一是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二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明确订阅服务告知义务,三是配套措施如限制电话等待时间、禁止纯自动语音客服等。此立法不仅体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更通过制度设计推动数字服务市场向透明化、人性化方向发展。



【媒体评论】


【游客停车被餐馆老板围殴,法律不容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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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江苏镇江游客停车被围殴一事引发舆论关注。如果说涉事餐馆变相强制游客消费、对游客围殴以及最初的调解处理,损害了安徽泾县旅游形象的话,当地职能部门后续全面调查、严肃处理,则在很大程度上修复了前者对当地旅游形象带来的创伤。无论个别导游辱骂游客还是个别商家霸凌游客,既挑衅了法律法规,也是对地方旅游发展“使绊子”。地方旅游发展不允许“害群之马”肆意破坏,也只有依法严惩各种“旅游霸权”行为,才能呵护地方旅游形象,更好发展地方旅游。(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新京报)

【国咨说】

江苏镇江游客被围殴事件,暴露出旅游市场监管漏洞与法律威慑不足。涉事餐馆变相强制消费、暴力欺客,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的规定。职能部门后续严肃处理,既是对法治的捍卫,也是对地方旅游形象的及时止损。



【学者观点】


【马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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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规范基础,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三方的利益,并契合《公司法》追求法秩序安定性与经济效率的目标。在对抗效力限制模式下,债权人因公司减资享有的提前偿债与提供担保请求权不受影响。在实现债权人权利必要的范围内,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基于减资所得财产并恢复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仅可借助代位权对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实施减资行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等主体,还应对债权人因无法完全受偿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东方法学》202503《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国咨说】

马强博士提出的“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通过重构减资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既维护了公司资本自治原则,又强化了对债权人的实质保护。新模式通过“对抗效力限制”技术,使债权人仍可基于减资前注册资本主张权利,股东则需承担返还财产或恢复出资的义务,形成“债权人-公司-股东”三方利益平衡的闭环。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李芝兆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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